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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委第十三巡視組原組長岳德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岳德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賄財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至2023年6月,被告人岳德川利用擔任棗莊市薛城區(qū)委書記,東營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煙臺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jiān)委主任,省委第十三巡視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規(guī)劃調整、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6萬余元。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岳德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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