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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為目的(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2022-12-05 03:48:25 來源: 用戶: 

關于如何理解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為目的,如何認定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您好,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2、就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為了應付對方當事人索取債務,采用“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又與其他人簽訂合同籌措資金,以后次騙簽合同所獲得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歸還前次欠款的;  ?。?)未履行義務前將對方當事人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加以使用、處分。

3、或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

4、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4)合同簽訂后,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合同。

5、不退還所收定金、保證金、預付款等的;  ?。?)收到對方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后,不按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合同,如組織約定貨源、提供約定服務等。

6、而是用于炒股或其他風險投資的;   (6)起初確實只是為了解決一時資金困難,采取欺騙手段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以暫時獲取周轉資金,但在有能力歸還資金的情況下卻久拖不還的;  ?。?)通過簽訂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后。

7、揮霍浪費,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被民事裁判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或賠償對方損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財產時。

8、隱藏、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9)在通過合同取得對方當事人部分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后,在對方當事人未出現法定事由的情況下。

9、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無正當理由不返還應當返還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定金、保證金或者材料費的;  ?。?0)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

10、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又不積極努力設法創(chuàng)造履約條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對方經濟損失的。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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