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履約保證金和質保金不能同時收取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不合法。
2、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清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fā)[2016]49號)第四條規(guī)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jīng)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3、此外,《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第六條也明文規(guī)定: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jīng)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fā)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4、"擴展資料發(fā)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第三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2、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3、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5、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6、缺陷責任期內出現(xiàn)缺陷的索賠方式;7、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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