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證提存是什么意思,提存是什么意思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一、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支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的制度。
2、 二、提存的條件:《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 提存所得的價款。
4、 三、提存的機關:目前我國的提存機關的公證機關。
5、 四、提存的地點和方法:提存應當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機關進行。
6、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7、 五、提存的程序。
8、提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
9、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
10、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
11、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12、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
13、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14、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
15、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后,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
16、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
18、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19、在提存后,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
20、至于通知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guī)定。
21、各國及各地區(qū)立法通常規(guī)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
22、如我國地區(qū)“民法”第327條第2款規(guī)定:“提存人于提存后,應即通知債權人,如怠于通知,致生損害時,負賠償之責任。
23、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德國民法典》第374條第2款、《民法典》第495條第3款亦有類似規(guī)定。
24、我國以往的做法是,提存發(fā)生后,提存機關負有將提存通知送達債權人的義務,如《提存公證規(guī)則》第18條規(guī)定,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處有通知提存受領人的義務。
25、我國《合同法》采取了國際通行的作法,將提存的通知義務規(guī)定由債務人承擔,該法第102條規(guī)定:“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這樣規(guī)定的合理之處在于:一是履行合同義務原本是債務人的義務,由債務人為提存通知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表明自己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表現;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債權人直接為清償,債權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可以使其及時到提存機關領取提存標的物,減少不必要的費用和損失;三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交易過程中的相互接觸和聯系,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情況較之提存機關更為了解,由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更為合適。
26、當然,《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只限于債權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況,在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應如何通知以及由誰通知,《合同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
27、對此情況,國外立法一般都免除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如《德國民法典》第374條規(guī)定:“債務人應立即將提存通知債權人,如不可能為通知者,得免為通知。
28、”在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應由提存機關履行通知義務,提存機關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guī)定,采取適當的方式將提存通知送達債權人。
29、《提存公證規(guī)則》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提存受領人不清或者下落不明、地址不詳無法送達通知的,公證處應自提存之日起60日內,以公告方式通知。
30、”該規(guī)定值得借鑒。
31、 六、提存的效力。
32、 提存涉及債務人、提存機關和債權人三方之間的關系,也就必然會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務人與提存機關之間以及提存機關與債權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
33、 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關于提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我國民法理論通常認為,提存須有合法原因,亦即提存應合法有效,否則不發(fā)生提存效力,故應認為債的關系自提存時消滅。
34、 債務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 債務人在符合提存條件時,有權向提存機關提出申請,并將給付的標的物提交提存機關,而提存機關則必須接受,并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所以,債務人與提存機關的關系并非基于意思自治而產生的私法關系。
35、有關提存物的保管費用,債務人不負責支付,而由債權人承擔,這與一般的寄托契約關系不同。
36、值得探討的是,債務人提存后,可否將標的物取回,各國立法對此均作了限制性的規(guī)定,只是限制的程度有別。
37、有的國家民法以債務人可以隨時取回為原則,以某些情況下禁止取回為例外。
38、 提存機關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在提存后,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會形成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39、由于提存具有使債務人擺脫債務約束的效力,因此自提存之日起,債權人即獨立地享有提存所設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40、債權人在規(guī)定期間內,對提存機關享有交付提存物的請求權,同時須承擔提存費用。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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