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留置送達的條件,什么叫留置送達 適用留置送達的條件是什么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xiàn)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一、留置送達概念:是指當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無理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guān)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陸渣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并在送達回證上寫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實,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取證人簽名或蓋章,然后,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處所,即視為送達。
2、在民事訴訟的送達中,人民法院送達調(diào)解書時,不能采用留置送達的方式。
3、因為調(diào)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協(xié)議,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簽收,應視為調(diào)解不成,原調(diào)解書不發(fā)生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繼續(xù)進行審理。
4、二、留置送達條件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脊氏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條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fā)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5、第一百三十二條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
6、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7、第一百三十三條調(diào)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8、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9、第四百三十一條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10、拓展資料:法律淵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次修正》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guān)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早野悄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12、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jīng)送達。
13、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留置送達。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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