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什么叫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什么叫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還不知道,今天小六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不知情的第三人不發(fā)生效力。
2、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3、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4、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5、根據《擔保法》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6、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7、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8、此種不得對抗第三人系針對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財產的抵押的效力問題作出規(guī)定。
9、擴展資料:善意第三人產生原因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占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
10、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
11、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guī)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12、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14、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不得對抗第三人百度百科—善意第三人。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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